党委学生工作部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25     浏览次数: 1815

蚌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蚌埠学院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解除违纪处分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从下达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满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的可以申请解除。

第五条 临近毕业受处分的学生有良好表现的,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但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予解除。

第六条 处分解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蚌埠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院考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复核,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