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平、公正,进一步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加强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九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审处负责人担任,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人以及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作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学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四)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查结论,向申诉人宣布维持学校原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或者将与原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提交复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以下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各类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受理范围包括:
(一)处分决定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的;
(二)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第五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